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张华、李增杰、李康春等111人减刑的刑事裁定书公告
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的(2024)桂05刑更300号--410号共111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将该111人减刑情况公示如下:
1、(2024)桂05刑更300号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2、(2024)桂05刑更301号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增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9年2月11日止)。
3、(2024)桂05刑更302号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康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
以上为部分减刑裁定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桂05刑更300号--410号共111件刑事裁定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