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桂05刑更299号
罪犯檀辉,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桂07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檀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元声、书记员梁东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黄浩波、刘大添到庭履行职务,人大代表卞超峰,政协委员李加珩到庭旁听并进行监督,罪犯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认为,罪犯檀辉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檀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檀辉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4年5月止,期间该犯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得6个表扬,获评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度劳动能手及2023年度优秀学员,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小组评议、警察旁证材料、罪犯改造总结、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周期计分考核情况一览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檀辉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檀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雅 新
审 判 员 谭 雪 冰
审 判 员 沈 晓 晓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廖 金
书 记 员 罗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