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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05刑更299号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3 15:49:0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桂05刑更299号    

 

罪犯檀辉,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桂07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檀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七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25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元声、书记员梁东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黄浩波、刘大添到庭履行职务,人大代表卞超峰,政协委员李加珩到庭旁听并进行监督,罪犯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认为罪犯檀辉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檀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檀辉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自2021年5月起至2024年5月止,期间该犯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得6个表扬,获评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度劳动能手及2023年度优秀学员,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小组评议、警察旁证材料、罪犯改造总结、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周期计分考核情况一览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檀辉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檀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20929日起至20253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雅  新

审  判  员      谭  雪  冰

审  判  员          

 

 

 

 

   十一

 

 官 助 理             金

书  记  员            


 
来源:北海中院
责任编辑:王雅新、沈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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