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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桂05刑更297号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3 15:44:50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桂05刑更297号    

 

罪犯白留阳,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曲中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留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白留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2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4日交付云南省曲靖监狱执行刑罚,于2019年12月6日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在执行期间于2014年12月5日、2016年9月23日、2018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一年、七个月,2021年9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8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元声、书记员梁东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黄浩波、刘大添到庭履行职务,人大代表卞超峰,政协委员李加珩到庭旁听并进行监督,罪犯白留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认为罪犯白留阳在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白留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留阳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自2020年9月起至2024年2月止,期间该犯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得9个表扬,获评2020年度优秀学员、2021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系累犯。上述事实有罪犯小组评议、警察旁证材料、罪犯改造总结、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周期计分考核情况一览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留阳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且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在向本院报请减刑建议时已经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院予以确认。故综合考量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留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2010109日起至2028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雅  新

审  判  员      谭  雪  冰

审  判  员          

 

 

 

 

   十一      

 

 官 助 理             金

书  记  员            


 
来源:北海中院
责任编辑:王雅新、沈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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