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桂05刑更296号
罪犯夏铭浩,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星子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桂092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铭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25年11月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元声、书记员梁东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黄浩波、刘大添到庭履行职务,人大代表卞超峰,政协委员李加珩到庭旁听并进行监督,罪犯夏铭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认为,罪犯夏铭浩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并获评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劳动能手,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罪犯夏铭浩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夏铭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夏铭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本次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劳动能手,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夏铭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铭浩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假释考核期自2022年5月起至2024年5月止,期间该犯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得3个表扬,并获评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劳动能手,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4年5月11日出具的(2024)珠香矫调评字第7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夏铭浩父亲为民办学校校长,母亲退休,姐姐为公司法务,夏铭浩服刑前一直居住在珠海市,其母亲与姐姐共同居住于姐姐名下的房屋;夏铭浩居住地的居委会认为,夏铭浩母亲、姐姐长期居住于珠海市香洲区云峰路;夏铭浩的家属表示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夏铭浩进行教育监管;评估意见同意夏铭浩适用社区矫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出具的《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载明,罪犯夏铭浩再犯罪危险性等级评估为低度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小组评议、警察旁证材料、罪犯改造总结、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周期计分考核情况一览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铭浩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在改造期间,罪犯夏铭浩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罪犯夏铭浩适用社区矫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出具的《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载明,罪犯夏铭浩再犯罪危险性等级评估为低度危险。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夏铭浩予以假释。综上,罪犯夏铭浩符合假释条件,故对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夏铭浩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铭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4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雅 新
审 判 员 谭 雪 冰
审 判 员 沈 晓 晓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廖 金
书 记 员 罗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