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桂05刑更295号
罪犯韦业荫,男,200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桂042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业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刑期至2025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元声、书记员梁东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黄浩波、刘大添到庭履行职务,人大代表卞超峰,政协委员李加珩到庭旁听并进行监督,罪犯韦业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认为,罪犯韦业荫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并获评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劳动能手,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确有悔改表现。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罪犯韦业荫适合实施社区矫正。罪犯韦业荫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韦业荫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本次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3个表扬,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劳动能手,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韦业荫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业荫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假释考核期自2022年9月起至2024年5月止,期间该犯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得3个表扬,并获评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劳动能手,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司法局于2024年4月7日出具的(2024)藤司矫调评字第7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韦业荫的母亲在家务农,哥哥在外务工,两个姐姐均已外嫁,其家在村中有一间两层半的自建房;韦业荫所在的村委会认为,若韦业荫获得假释,不会对所在村组造成不良影响;藤县天平镇罗平村村民委员会及韦业荫家属均表示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评估意见为韦业荫适合社区矫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出具的《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载明,罪犯韦业荫再犯罪危险性等级评估为低度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小组评议、警察旁证材料、罪犯改造总结、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周期计分考核情况一览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业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在改造期间,罪犯韦业荫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韦业荫适合实施社区矫正。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出具的《再犯危险性评估报告》载明,罪犯韦业荫再犯罪危险性等级评估为低度危险。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韦业荫予以假释。综上,罪犯韦业荫符合假释条件,故对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监狱提请对罪犯韦业荫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韦业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24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雅 新
审 判 员 谭 雪 冰
审 判 员 沈 晓 晓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廖 金
书 记 员 罗 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