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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贝说法 | 骑电动车发生意外,保险到底赔不赔?
作者:彭丫、黎杨、童瑶  发布时间:2024-09-19 15:49:14 打印 字号: | |

作为最便捷的交通工具, 电动车以其便利性、经济性的特点,一跃成为千家万户必备交通工具之一。上下班高峰期路口、大街小巷……随处可见人们骑电动车出行的身影。

然而,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也带来了安全隐患。那么,当驾驶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购买的保险能不能赔偿?电动车算不算保险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黄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福成至松明公路门头村水泥路由北往南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巫某业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交通事故后,该车经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巫某业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巫某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规载人上道路行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巫某业的儿子巫某勇报保险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巫某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免责条款约定,故不应赔付保险金。

巫某勇遂以父亲巫某业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7.7万元。

巫某业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规定的“机动车”?

本案中,投保人巫某勇于2021年11月26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某百万车家保王牌体验版一》。该保险中的险种包括某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某产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并约定了保险中的个人意外身故/残疾、个人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责任保障范围为主被保险人本人、主被保险人的法定父母、主被保险人的法定配偶等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某产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约定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属于免赔情形。

因此,保险能不能赔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巫某业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责任免除情形?

 小贝说法:

“机动车”应当是指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机动车外观、动力、质量等特征,并且要求强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手续的机动车。而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是基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从技术角度对电动车的空车质量、电动机功率、最高时速等因素作出的一种推定,是为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作出的认定,用以区分事故责任,但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认定在对“机动车”理解出现分歧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并从普通老百姓的视角对机动车的理解进行解读,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巫某业驾驶的车辆自购买时所附带的说明书、合格证、销售(保险)登记卡等材料中记载的均是电动车,作为普通大众的认知均认为其为电动车。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涉案电动车并未进行机动车登记,亦未要求购买交强险,并未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故涉案保险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定义其范围的情况下,不应包括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照技术参数鉴定后按机动车处理的超标电动车,而对非机动车,无需再判断是否存在“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保险免责条款。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巫某业支付保险金17.7万元。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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