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丰、孙全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庆丰、孙全林、北海市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5执11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议价通知书、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辅助机构随机选定结果通知书、拍卖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李庆丰、孙全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庆丰、孙全林、北海市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5执116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议价通知书、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辅助机构随机选定结果通知书、拍卖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