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桂05民再17号
王培鸿:
本院受理(2024)桂05民再17号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上诉人王培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桂05民再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3)桂0502民再27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火敏
书记员:陈旖琦
联系电话:0779-3963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