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黄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5执88号执行裁定书之二(变卖)、执行裁定书之三(终本)、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