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亿商业保理(辽宁)有限公司与你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行,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4)桂05执7号限制消费令、(2024)桂05执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