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鹏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泰发展公司于你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住所地搬离,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3)桂05执恢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之一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