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桂05执816号
北海奔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桂05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公司应交纳诉讼费6238元未交纳,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由于你公司住所地搬移,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5执8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执行裁定书之一(终本)、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