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东山水泥制品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2)桂05执34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22)桂05执3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