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3)桂05执510号执行裁定书、(2023)桂05执5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