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盛:
本院在执行你刑事判决涉罚金部分执行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3)桂05执34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