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可勇、王家文、苏伟文:
本院在执行你们贩卖毒品罪涉没收财产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王家文、苏伟文送达本院(2022)桂05执122号执行裁定书(终本)、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一份,向刘可勇送达本院(2022)桂05执122号执行裁定书(终本)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