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探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已公告本案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履行宁波仲裁委员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的(2021)甬网仲字第683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即向深圳探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产品买断款 9219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并承担仲裁受理费185元。但你仍未与本院联系亦未主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强制冻结、扣划你在财付通中的9454元网络资金,并将其中的940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探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探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你主张迟延履行金的本案剩余债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其余50元已作为执行费上缴。至此,深圳探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已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64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宁波仲裁委员(2021)甬网仲字第6837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院已依法解除对你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5执183号查封裁定、结案通知书及(2022)桂05执183号之一解封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