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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8 18:40:44 打印 字号: | |

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重整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申请人邓大芬申请对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春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3)桂05破申3号],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湾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人代表为邵有春,企业办公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南大道以南、湖北路西侧北海东盟国际商贸城B地块。

2020年1月2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邓大芬诉被告湾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四案,案号为(2020)桂05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邓大芬与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合同编号:DMGJ06-3089);二、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4784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4784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金额以36961元为限)给原告邓大芬;三、驳回原告邓大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号为(2020)桂0502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邓大芬与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合同编号:DMGJ06-3090);二、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32526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以下时间及标准分别计算后合计:以16526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金额以81316.5元为限)给原告邓大芬;三、驳回原告邓大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号为(2020)桂0502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邓大芬与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合同编号:DMGJ06-3087); 二、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32526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以下时间及标准分别计算后合计:以16526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金额以81316.5元为限)给原告邓大芬;三、驳回原告邓大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号为(2020)桂050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邓大芬与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合同编号:DMGJ06-3088);二、被告北海湾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147846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147846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金额以36961元为限)给原告邓大芬;三、驳回原告邓大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四份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湾春公司未能依照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邓大芬的申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大芬与湾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四案。2020年11月12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案号:(2020)桂0502执1655号之一、(2020)桂0502执1652号之一、(2020)桂0502执1653号之一、(2020)桂0502执1654号之一],均载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经营场所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以南、湖北路西侧北海东盟国际商贸城6幢、3幢房屋,但房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暂时不宜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0年11月1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湾春公司开发的主要项目是北海东盟国际商贸城,该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南大道以南、湖北路以东,项目土地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总面积为116亩(77333.17平方米),土地成交价为1.79亿元,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商务金融。北海东盟国际商贸城项目于2014年6月动工建设,原施工单位为浙江横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建筑面积32.6万㎡,共计9栋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酒店。该项目分A、B两个地块。A地块共4幢楼(6、7、8、9号)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封,B地块共5幢楼(1、2、3、4、5号)。其中:1号楼为酒店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查封,2、3、4、5号在建工程已抵押给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中已有部分房屋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和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查封)。目前2号商业楼已于2020年5月29日投入使用,开始试营业。北海东盟国际商贸城项目共计商品房5871套,截至2021年5月6日,已销售1703套,已售面积为59438.69平方米(其中已办理网签281套,面积为14828.55平方米,已备案99套,面积为4140.53平方米),在建抵押4664套,被查封5676套。项目存在未完工的工程以及群体维稳情况。

二、竞选条件

1.已入选《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申报的破产团队案件存量管理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条规定;

5.申报机构具有快速办结案件的经验和能力,六个月内完成结案的破产重整案件数量不少于三个;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需要有大型综合商业体成功盘活经验、大型综合商业体全过程运营监督管控经验及问题楼盘群体维稳问题处理经验(需提供2个以上已结破产重整成功案例予以证实)。有商业、酒店、公寓等品牌资源整合能力的优先选用;

7.申报机构能够垫付前期破产费用和维持商场正常经营的费用;

8.申报机构有针对本项目的意向投资人的投资函,并提供盘活的具体执行方案。

三、报名方式及材料

申报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电子版(盖有公章扫描件PDF格式)提交到本院指定联系人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理人机构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拟任管理人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以及其他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等情况材料;

2.按照《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提交拟负责办理竞选案件固定破产团队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类型数量、涉案债权债务金额、债权人人数、安置职工人数、办理时间、办理效果等内容);

3.拟负责竞选案件的破产团队未办结破产案件的类型、数量及相关情况说明;

4.拟定的破产案件办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措施、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

5.中介机构在本案中的报酬方案;

6.联合竞选管理人的,应提交联合各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工协议、报酬分配方案;

7.管理人协会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8.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机构的公示信息;

9.管理人机构及派出人员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10.管理人依法履职承诺书,内容应包含管理人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

11.北海市以外的中介机构关于被指定为管理人后在北海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的承诺;

12.竞选条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13.评分表自评及其证明材料(评分表见附件)。

四、报名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8日18:00止,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的,须在上述时间前寄出,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

五、评审方式

    本次评审设现场陈述加书面评审环节。评审委员会根据《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及现场陈述进行综合评分,并在得分前三名的中介机构中,通过随机摇珠的方式确定1名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1名中介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

六、其他说明事项

1.参与竞争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少于三家的,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指定管理人;

2.中介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本竞争选任资格;情节严重的,本院将进一步追究相应责任。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媚 林雪

联系电话:0779-3963295

电子邮箱:346691914@qq.com

邮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广东路135号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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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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