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奔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住所地搬移,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5执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