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曾桂明与你们(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公司)员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5执39执行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