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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北海骏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告送达本院(2022)桂05执334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终本)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