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告送达本院(2022)桂05执3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