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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 防偷渡 | 这7人因走私偷渡被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22-12-19 10:21:29 打印 字号: | |

 

2人走私二手汽车,均获刑两年

12月14日下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富、黄某爵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杜某初(已被判刑)得知有一批汽车要从越南通过中越边境非设关地小路偷运入境。次日,受杜某初的安排,被告人黄某富在广西大新县下雷边境派出所附近到下雷高速公路入口附近负责控路,被告人黄某爵在合那高速德天收费站附近负责看路,帮助走私车逃避执法部门的查缉。2016年7月4日17时许,许某生(另案处理)指挥叶某辉等六人(均已被判刑)驾驶走私六辆汽车,自己驾驶一辆汽车,一起从48号旧界碑(现855号界碑)进入我国广西崇左市,至大新县硕龙镇岩印村附近小路时被硕龙边防派出所的巡逻民警发现。叶某辉(已被判刑)驾驶的一辆汽车逃往广东省交付汽车,其余六人弃车逃跑,六辆走私汽车被民警查扣。经鉴定,被查扣的六辆汽车共价值人民币273.68万元。

被告人黄某爵、黄某富分别于2020年11月26日、3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宣判现场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富、黄某爵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从越南将我国禁止进口的、价值超过273万的旧机动车偷运入我国境内,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应予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富、黄某爵受他人雇请、指挥,在走私汽车通过的国内部分路段进行看路、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富、黄某爵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富、黄某爵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预缴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富、黄某爵积极帮助走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共同致一辆走私入境的奥迪汽车被成功送往广东交货,社会危害较大,依法应从严惩处,不应适用缓刑。

  

走私冻牛肉,3人获刑

12月14日下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东、黄某、陆某三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

庭审现场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10日期间,“越南龙”(身份不明,在逃)为走私冻品老板进行“保货”,负责将牛肉等肉类冻品从越南通过飞艇经北部湾海域偷运入境,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侨港镇的码头上货,再通过雇请货车将冻品接运到广西南宁市交货。被告人黄某东受“越南龙”的雇请,负责在侨港镇码头进行“控码头”。被告人黄某东安排被告人陆某三在码头附近的路口望风,安排陆某二(在逃)在侨港镇码头附近为货车司机带路、望风,安排冼某某(在逃)在装运冻品的停车场监督搬运工和点数,被告人黄某受雇驾驶货车到侨港镇接运走私冻品。在上述人员的分工合作下,于2021年11月16日凌晨,黄某驾车成功将净重约3300公斤的走私冻品送至广西南宁市交货。

同月17日下午3时,黄某再次驾驶货车到码头附近的停车场接运走私冻品经过北海市侨港镇创智路时被北海海关执法人员查获,当场被查扣外包装物上印有“BRASIL”(译注:巴西)“INDUSTRIA  BRASILEIRA”(译注:巴西工业)等外文标识、无合法手续的冻牛肉一批及黄某用于作案的OPPO手机、货车等物。经称量和估价,该批冻牛肉净重4374.92公斤,价值人民币153122元。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东、黄某、陆某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偷运重达约7.67吨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入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东、黄某、陆某三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在国外肆虐、国内多点爆发的形势下,不顾新型冠状病毒、口蹄疫等疫病输入危害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两次参与走私冻品,共同致使重约3.3吨未经国家检疫合格的冻品成功交货,流入市场供广大群众食用,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东、黄某、陆某三受他人雇请、指使,在国内接运走私冻品的环节提供帮助,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黄某东的行为作用突出,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预缴罚金,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黄某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东、黄某、陆某三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依法没收查扣在案的冻牛肉,由接收机关依法处理;对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获刑!

12月1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饶飞”(另案处理)的指挥下,在国内招揽人员去国外从事非法活动。“饶飞”承诺赚到钱后与被告人王某某分成。于是被告人王某某在贵州先后组织六名偷渡人员准备偷越国(边)境到国外从事非法活动,并收取“饶飞”的3000元作为路途费用。2022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租一辆七座商务车运送偷渡人员窜至广西北海市,同月20日出资将他们送到北海至涠洲的船上。当天晚上,偷渡人员在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茅寮村,准备乘坐快艇偷越国(边)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王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开庭审理时拒不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坦白。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翻供,不具有悔罪表现,且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严重破坏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影响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不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越南一女子偷越国境获刑十个月

12月15日,银海区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分别对被告人武某庆、阮某某偷越国境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偷越国境罪对被告人武某庆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驱逐出境。

宣判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庆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8月20日、2019年6月20日从越南芒街乘船经北仑河非法入境中国广西东兴,再乘车到广西北海务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18年9月6日、2019年7月31日被遣送出境。2019年12月底,被告人武某庆故技重施,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情况下,从越南芒街乘船经北仑河非法入境中国广西东兴,再乘车到广西北海务工。2022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规,三次偷越国境进入中国境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武某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庆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庆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驱逐出境。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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