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赵相旭与被上诉人聂世强、一审第三人张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5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上诉人赵相旭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