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走私运输冻肉,出庭受审
庭审现场
12月7日上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彭某、韦某分别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两起上诉案件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1 年 12 月 6 日 15 时许,彭某经与韦某商量前往广西北海市运输冻品到广西南宁市,后两人分别驾驶货车从广西钦州市出发并于次日凌晨 2 时许到达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恒大御景半岛南侧海沟旁装运冻品。在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涉案冻品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彭某驾驶桂AE36D2货车装载11.2吨冻品后先行返回,韦某随即驾车到同一地点装货。同日凌晨 3 时许,韦某装好冻品驾车离开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韦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 AW6A95 的货车、手机等作案工具及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牛肉一批。该批冻品外包装分别印有“APEDA”、“COUNTRY OF ORGIN:INDIA”等外文标识。经清点称重,该批无合法证明的冻品牛肉共计 305 件,净重 7.8365 吨。经认定,该批冻品牛肉属国家禁止进境物,来自印度,印度是动物疫病口蹄疫及牛结节性皮肤病疫区。
被告人通过“三方庭审”在线参加庭审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韦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没有合法证明的情况下驾驶货车帮助他人运输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综合彭某、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货车、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彭某、韦某不服,分别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上诉人及辩护人享有的各项法定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控辩双方分别就案件事实、证据、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彭某、韦某均作了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宣判。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15人获刑!
12月8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龚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唐某、秦某等14人偷越国境罪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龚某在“大姐”(绰号、未到案)的指使下,来到广西先后在南宁市某商务宾馆、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某客栈建立“安全屋”,接应由“大姐”、“龙哥”、“猫哥”、“红哥” (均未到案)等人组织准备前往国外的偷越国境人员提供住宿。
2022年5月间,被告人唐某、秦某等14人在未办理任何合法出入境手续情况下,分别在李某、“冰冰”、“英雄”、张某、“龙哥”、“何哥”、“江湖”(均未到案)等人组织下,从贵州省、湖南省、广东省等地前往广西南宁市、北海市分别入住南宁某商务宾馆、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某客栈以偷渡去越南、缅甸、老挝等国家。期间,赵某、蔡某等11名偷渡人员接受安排分别前往防城港市、北海市涠洲岛、云南省富宁县、福建省平潭县等地偷渡国境,但未成功。后该14名偷渡人员分别于2022年5月23日、5月27日0时在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某客栈、南宁某商务宾馆等地被公安人员抓获。
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多次结伙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唐某、秦某等14人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龚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15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秦某等10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龚某减轻处罚,对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龚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唐某、秦某等14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七千元不等;对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