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祖贞:
本院在执行没收财产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5执241号限制消费领、失信决定书、查封裁定书、终本裁定书 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