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堂、叶均瑞、裴罕德:
本院在执行没收财产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执383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