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志存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5执68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执行裁定书之一(终本)。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