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锋: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执3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