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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07 11:12:11 打印 字号: | |

韩彦江、李秀凤、张燕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稻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彦江、李秀凤、张燕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执303号执行裁定书,上述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划拨、扣押被执行人韩彦江、李秀凤、张燕燕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的财产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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