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贵帅、吕仙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帅、吕仙仙、侯兆伦、梁敏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2022)桂05执82号《通知书》,上述通知书载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帅、吕仙仙、侯兆伦、梁敏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5日裁定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朱贵帅名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183号北海城市购物广场0501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79号】、0502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92号】、0504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93号】、0506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97号】、0507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701号】、0508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707号】不动产。
为确定上述财产处置参考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们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的参考价。如你们同意自行议价的,请于3日内将议价结果书面提交本院,逾期本院将视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届时本院将采取网络询价或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为确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根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请你们双方自行协商选定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并于3日内将选定结果提交本院。若逾期提交选定结果,本院将视为选定不能或者不成,由本院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