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贵帅、吕仙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帅、吕仙仙、侯兆伦、梁敏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2022)桂05执82号《辅助机构随机选定结果通知书》上述通知书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帅、吕仙仙、侯兆伦、梁敏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对被执行人朱贵帅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183号北海城市购物广场0501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79号】0502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92号】、0504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005693号】、0506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97号】0507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701号】、0508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707号】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为了顺利推进网拍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流程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4月7日采取随机方式选定广西恒度科技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网拍提供辅助工作服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