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贵帅、吕仙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帅、吕仙仙、侯兆伦、梁敏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5执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上述裁定书载明: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朱贵帅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183号北海城市购物广场0501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79号】、0502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92号】0504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93号】0506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697号】、0507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701号】0508号【不动产权证:北房权证(2010)字第0057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上列财产由被执行人朱贵帅负责保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毁损、变卖、抵押、租赁、典当、赠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担。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