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贵帅、吕仙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西元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帅、吕仙仙、侯兆伦、梁敏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2022)桂05执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上述法律文书载明: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财产在北海市辖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执协40号协调决定书指定由我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负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以实际执行标的金额计)。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湖南路支行(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子账户账号:622379599550)。
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你们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5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