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北海中院促成我们和解,使屠宰场有了时间寻找新厂址,给了我们一条活路呀!”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案情回顾
北海市长和家畜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经营家畜购销、批发以及家畜定点屠宰。自2001年起,该企业一直租用北海市造船厂的高德旧厂区内西部土地作为屠宰场厂址,土地租赁关系解除后,北海市造船厂要求其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腾退义务,但该屠宰场是异地重建项目,尚未经过北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准许,还不具备搬迁的条件,强行搬迁必然使屠宰场难以维系,不仅影响职工就业,也影响着全市猪肉市场的供应。
考虑到该企业的实际困难,北海中院邓盛达法官多次带队到屠宰厂现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欲促成双方和解,为被执行企业争取时间,等候新的选址通过政府审批,延续该企业生产经营。
北海中院法官现场了解情况
3月29日上午,北海中院丘泽法官带队到屠宰厂现场深入了解,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经多次调解,被执行人提出愿意每月多支付2500元的土地占用费,希望可以六个月后再腾退,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在丘泽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代表当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和解。
双方代表当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和解
北海中院坚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依法为被执行企业缓解当前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时间条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