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坤: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上诉人张飞虎、一审第三人广西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民终2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