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2017)桂05执恢12号之三执行裁定,于2022年2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坐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与北京路交叉东北角、北国用(1993)字第1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3215.4㎡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含编号[93]30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下的1644.73㎡建筑物)。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