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
本院执行的北海惠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5执恢1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查封被执行人北海市北部湾制药厂坐落于北海市长青东路与北京路交叉东北角、北国用(1993)字第100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3215.4㎡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含编号[93]30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下的1644.73㎡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