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远:
本院在执行你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和佳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执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地址确认书、执行裁定书各一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