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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我们收到了这样的一条留言……
作者:陈阳阳  发布时间:2022-01-27 11:20:21 打印 字号: | |


“从受理案件到法官审判,各环节工作都非常认真,表现出很好的专业水准。感谢中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忘初心、坚持始终”。当事人董老先生签领二审判决书后,激动地在北海中院诉讼服务大厅的留言本上写道。



字迹工整、笔势刚健的一纸留言出自从外地来北海购房的“候鸟族”老人董老先生。

2010年,他在北海市区购买了一处房产。2010年初,小区开发商与被上诉人北海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合同,同年10月份,董老先生与北海某物业公司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提取物业服务费的10%作为管理酬金;物业服务费用实行独立核算,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水电费使用情况,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告等内容 。

董老先生认为,2010年小区业主入住以来,北海某物业公司从未依法公布物业费等收支账目以及公共空间收益及利息账目。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董老先生便以个人的名义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公布2010年以来,历年物业费等收支明细账目,可供查询并形成制度;公布2010年以来,公共空间收益账目以及公共空间收益所产生利息;如果未建银行账户,应将公共空间收益包括利息,全额存入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可供查询并成为制度。

一审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董老先生的部分诉请,要求北海某物业公司提供自2010年10月11日至今涉案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发电柴油费支出明细给原告董某查阅。

董老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海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在一审法院支持的基础上,再支持其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服务费的开支情况以及电梯维修费的开支情况,并对公开的事项均形成相应的制度。

北海中院立案后,将本案定为速裁案件,移交立案庭速裁团队审理。速裁团队主办法官通过询问了解基本案情后,与合议庭成员合议后一致认为,本案的民事纠纷中,董老先生与某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费用收取约定的是酬金制形式,即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给付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费的开支情况对董老先生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应予以公开;电梯涉及业主的共同共用权和共同管理权,虽然服务协议对此没有约定,但该费用的使用情况涉及案涉业主的利益,故某物业公司对电梯维修费收支明细应予以公开。

至于董老先生主张某物业公司对相关收费项目公开形成制度,并将公共空间收益及相应利息存在专项维修基金账户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北海中院判令:被上诉人北海某物业公司提供自2010年10月11日至判决之日内关于涉案小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水、电等公共能耗总量、明细及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发电柴油费支出明细、电梯维修费支出明细、物业费支出明细给上诉人董某查阅;驳回上诉人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群众利益无小事,北海中院紧贴民生,通过具体案件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务实的司法作风、便民的司法服务助力“品质北海、魅力北海”建设。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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