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朱君因与被上诉人容秀枚及一审第三人湖南银洲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