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桂05执159号
石翠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执159号失信决定书。上述决定书载明:被执行人石翠苓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石翠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