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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一场集体救援 温暖了初冬……
作者:高诗程  发布时间:2021-11-19 20:21:30 打印 字号: | |

李洪波向其释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

李洪波院长与陈某某合影

“再苦再痛也要挺下去,往后的日子还长着……”北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洪波握着信访人陈某某的手诚恳地说到。

案情回顾

2000年4月15日,陈某某的女儿阿桂(化名)在北海市海城区海角路106号的发廊打工时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多年来奔走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信访,要求发廊老板对其女儿死亡进行赔偿及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及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向陈某某作出《答复函》,均称原告提出的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行为,建议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8月14日,陈某某以发廊老板朱某某为被告,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海城区法院认为,现有的证据表明死者非因从事雇佣活动导致死亡,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由于事件年代久远,缺乏相关证据,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动救助

事情已经过去近20年,陈某某的老伴也于2006年去世,其本人现如今已年近七旬,并且身患残疾(肢体四级残疾),无人照顾,无其他经济来源,目前仅能依靠国家特困待遇艰难维系生活。

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的原则,引导陈某某申请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李洪波院长倾听陈某某的诉求

11月16日上午,北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洪波、赔偿办主任接访了陈某某,倾听他的诉求并向其释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经过李洪波院长的释法明理后,陈某某保证若能获得司法救助金则自愿息诉罢访,不再滞留北海,亦不再就此事到相关部门上访。随后,在赔偿办主任的指导下,陈某某填写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并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救助申请书。

李洪波院长当场将500元现金交付到陈某某的手中

通过交谈得知,陈某某在北海市并没有住宿的地方,只能在广场歇息。李洪波院长了解后随即表示,我们不能让群众流浪在外,更何况这是我们案件的当事人。随后,北海中院干警们纷纷出力,为其提供餐食、安排住宿、购买回家的车票,李洪波院长更是当场将500元现金交付到陈某某的手中。

2021年11月17日,在北海中院干警的帮助下,陈某某终于踏上了回家路。离别时,他依依不舍地挥别前来送行的北海中院干警们,并一再表示感谢。

我们希望,难以抚平的伤痛会随着时间逐渐消逝,美好的生活终会随之而来。

司法救助,一端牵挂百姓疾苦,一端情系司法温情。司法救助工作承载着扶危济困的司法机制,具有重塑正义、输送温暖的实践意义。下一步,北海中院将继续秉承“解民忧、纾民困、暖民心”的司法理念,延伸司法救助工作触角,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做到“应救尽救”、“救在点上”,坚决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确保司法救助更加可,全力搭好司法机关与困难群众的“连心桥”。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来源: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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