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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作者:北海中院  发布时间:2021-10-14 10:05:28 打印 字号: | |

2021)桂05295

陈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295号执行裁定书。上述裁定书载明: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璟名下的财产,所查封、冻结、划拨的财产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北海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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