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桂05执295号
陈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执295号执行通知书。上述通知书载明:北海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北海仲字第24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海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北海仲裁委员会(2021)北海仲字第241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负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以实际执行标的金额计)。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湖南路支行
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626279588134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