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桂05执159号
石翠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石翠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执恢44号执行裁定书。上述裁定书載明: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石翠苓名下坐落于北海市长青路16号领秀一方2単元1805号房产[产权证号:N北房权证2016字第039171号建筑面积为81.04平方米]进行网络询价,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合的网络询价结果为554736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的网络询价结果为377971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合的网络询价结果为37310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故确定该房产的参考价为435272元现将上述询价结果告知你,如你认为网络询价结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五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