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2021)桂05执恢26号之二执行裁定,于2021年6月17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朱有永、潘爱萍、朱有国、刘素兰名下、坐落于北海市北部湾西路36号乐都大厦2511号、2508号、2509号、2409号、2410号、2419号、2408号、2421号、2422号、2502号、2503号共11套不动产。
上述财产已由有关部门协助本院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拍卖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限与上述财产存在占有、使用、添附、抵押、租赁等关系的相关权利人或主张权属的案外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或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相关权利人或案外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