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学、陈琼英、郑永明:
本院在执行你们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荣生、陈荣贵、陈荣喜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北法执字第101号执行通知书。上述通知书载明: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划扣了陈荣贵银行存款5097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你们至今尚未领取。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向本院办理领款书序或者提交延期领取额书面申。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