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2020)桂05执134号之一执行裁定,于2021年4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北海新星汇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位于合浦县石康镇红碑城村矿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厂矿区范围内的机器设备、输浆管道、水电设施一批[详见《查封清单》]。
上述财产中的机器设备已由相关部分协助本院登记查封。上述财产中的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21日止),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邓法官 黄助理 联系电话:0779-396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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