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2021)桂05执恢1号执行裁定,预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北海市洪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北海市北海大道186-1号中环大厦1单元2303、2304、2305、2306、2501、2503、2603、2604、2703、2704、2803、2804、2904、3004、1404、1405、1406、1501、1503、1505、1506、1603、1605、1606、1701、1703、1801、1805、1806、1901、1906、2001、2005、2006、2103、2104、2105、2106、2203、2205、2206、0703、0704、1003、1103、1104、1203、1204、1303、1304号共50套房产、2单元2502、2504、2505、2506、2602、2702、2704、2706、2802、2902、2906、3002、1404、1405、1406、1502、2006号共17套房产。
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